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顺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调整要求,推动全省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高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我厅制订了《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市(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管理,促进省级工法的
开发应用,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以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省级工法的选题
(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工艺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及其以上水平。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省级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六条 省级工法编写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在编写省级工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于工法的范畴。
(二)省级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工程项目的某个分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三)省级工法的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
第七条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省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其以上水平;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
(四)工法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五)工法的整体技术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国内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六)工法编写的内容齐全完整,应该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七)对于在工艺原理、工艺流程、材料与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工法时可予以回避。申报省级工法时,应在申报材料中加以说明,但在审定时,应按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九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程序
工法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
省建筑业协会查对申报资料齐全后登记受理
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省建筑业协会整理评审结果
省建设厅审定、公布
第十条 申报省级工法应提交齐全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