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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认真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市容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取缔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沙场、网箱养殖场;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选矿企业尾矿库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断电等有效措施。金融部门要严格实行“绿色信贷”等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环保部门要坚持优质服务,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该挂牌的要坚决挂牌督办、该实施处罚的要坚决处罚到位,该停产的要坚决停产治理到位。对主观恶意、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对涉及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法律责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遵纪守法。

  (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长效机制,将重点整治对象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污染反弹,巩固整治成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完善机制,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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