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四、减免税
根据《通知》的规定,2007年度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根据
《条例》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书面申请及本机构或个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和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向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根据
《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五、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8年9月1日起,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车船税申报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车船税办税流程
(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流程
首次办理时,需先登记本单位(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包括免税车船)的基本信息。需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个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车船所有人无需提供)、车船管理协议书(车船管理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车船基本情况在办税大厅综合服务窗口登记后方可到征收窗口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船舶)》。纳税人在办理设立(开业)税务登记时,应一并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车辆/船舶情况登记表》,如未办理车船登记的,应按上述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