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五、董事长的职责
(二十一)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董事长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不断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
六、董事会的工作制度
(二十三)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额度(指可量化的标准),其中重大投融资、大额担保等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
2、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3、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二十四)董事会应对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具体规定:
1、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定期会议一般每年不少于4次;
2、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会议方式审议,但应当保证董事能够及时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
3、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董事会拟决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先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5、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和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
(二十五)董事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报告等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运作、自身建设和董事履职等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