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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十六)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董事会行使职权应当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支持公司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

  四、董事的职责

  (十七)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在公司内进行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各类公司信息、资料;

  2、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4、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5、书面或口头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反映和征询有关情况、意见等;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勤勉工作,忠实履行职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熟悉和关注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意见;

  4、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如实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5、参加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公司组织的有关培训,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6、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外,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国资法》《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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