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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沪国资委董监事[2009]124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一般由7-11人组成,原则上外部董事应多于内部董事,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外,根据《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并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每届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二、董事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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