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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批准设立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和《设置标准》的民非院校,一般应在办学许可证期满换证时达到《设置标准》的规定要求。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由审批机关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确定,并经公布后实施。

  附件2: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机构界定)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 (以下简称“民非院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一)从事以高等非学历教育为主的民非院校,一般应以“进修学院、专修学院”冠名(以下简称“学院”)。
  (二)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非院校,应以“进修学校、业余学校或培训中心”等冠名(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举办者)
  申请举办民非院校的社会组织(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本市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需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非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申请办学,应提供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申请举办的民非院校的开办资金(额)。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供本市法人机构(单位或组织)的办学担保,担保金额应不低于申请举办的民非院校的开办资金(额)。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非院校,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要求,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三条 (办学规模)
  申请举办学院,所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应不少于3个;基本办学规模全年应不少于600人次。
  申请举办学校,所开设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全年应不少于400人次。
  第四条 (办学经费)
  民非院校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开办资金应存入学校的开户银行,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举办者应根据申请办学的规模足额提供相应的开办资金。
  (一)申请举办学院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不超过申请办学资金最低限额的50%。
  (二)申请举办学校的开办资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以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不超过申请办学资金最低限额的50%。
  第五条 (办学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校舍、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和其他必备的教育教学场地)。举办者自有办学场所,应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办学场所,须提供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的使用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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