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院校长);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见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筹设)
(一) (筹设申请)
申请筹设民非院校,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 (筹设申请材料)
申请筹设民非院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董会)、办学经费和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章程、教育教学管理与师资队伍、学校管理体制等。
2.申请者填写签章的《上海市民非院校筹设审批登记表》(另行公布)一式三份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其中:
(1)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2)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明文件;
(3)公民个人申请办学,须提交申请人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明材料、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举办者的投资来源、投资数额和投入方式,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出具),并载明产权归属。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两个及以上举办者联合筹设民非院校,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规则和程序等。
(三)(筹设审批)
审批机关收到筹设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不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申请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
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准文件,并对同意筹设的民非院校所拟定的名称,提出意见后,函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筹设期限)
民非院校的筹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筹设期限的,举办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筹设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八条 (正式设立)
(一)(正式设立申请)
在筹设期内完成筹设后,举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正式设立民非院校的书面申请。
无需筹备已具备办学条件,达到本《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规定要求的,举办者可向审批机关提出直接正式设立民非院校的书面申请。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完成筹设后申请正式设立民非院校,举办者除需提交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最新材料外,还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审批机关的同意筹设批准文件;
(2)筹设情况评估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出具);
(3)登记管理机关的校名核准通知书;
(4)申请者填写签章的《上海市民非院校设立审批登记表》(另行公布),一式三份;
(5)校董会首届成员构成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6)学校章程。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条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办学内容、招生对象与规模等;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校董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学校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回报方式和数量(或比例);学校自行终止办学的事由条款和善后处理规则;学校章程修改规则和程序。
(7)学校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自有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须提供产权证明材料;举办者租赁办学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须提供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办学形式中有全日制办学(或向学生提供食宿)的,须提供与其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如住宿和餐饮等生活保障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须提供与受托服务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
申请者须提供办学所使用校舍资源的配置情况,以及相应的安全、消防等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