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终〔2009〕2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区县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2.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1:
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以下统称“民非院校”)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民非院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负责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实施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管理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民非院校的举办,实施规划、审批、管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民非院校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民非院校的法人登记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五条 (审批权限)
民非院校的设立,由办学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审批,报市教委备案。
第六条 (申办条件)
举办者申请设立民非院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校董会”)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