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夯实灭火和应急救援力量。修订后的
《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规定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
《消防法》要求,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无公安消防队的县,应当尽快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各市(州、地)政府要加快消防特勤力量建设,普遍建立特勤消防站,承担特种灾害事故处置和急难险重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普遍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投入,根据当地灾害事故特点,加强消防特种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灭火作战和抢险救援能力。继续推进战勤保障基地建设,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抢险救援提供物资、后勤保障。
五、编制落实消防规划,加强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的规定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凡已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必须编制消防规划。乡、村规划要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城乡规划进行修订的,要同步修订消防规划内容。要组织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严格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内容,确保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实施。要针对我省农村火灾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结合村庄整治、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的实施,不断加大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火灾危害。
六、清理修订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
《消防法》的贯彻实施为契机,对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
《消防法》相抵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进行修订或废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的消防法律体系,确保
《消防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