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
《消防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普及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为
《消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都要大力组织开展宣传、学习活动,使
《消防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集中对
《消防法》进行学习,全面了解掌握在火灾事故预防和灭火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任务,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消防工作的能力。要举办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监督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
《消防法》培训班,强化企业的消防安全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消防法》确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能,逐步加大消防投入,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使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考核、奖惩和责任倒查机制,定期对下一级政府和所属部门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在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
三、完善消防监管体系,强化火灾事故预防。
《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了教育、人事、劳动、建设(规划)、工商、质监等部门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贯彻落实
《消防法》的具体工作措施,认真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机制,共同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要严格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强化消防监督检查,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管,严格施工许可证办理,确保建筑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质监和工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净化消防产品市场;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督促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