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范围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工矿商贸: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交通运输: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农林牧副:渔业、农机、水利、林业等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包括拥有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各类农牧渔业生产单位,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作业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等;
(五)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
(六)灾害影响:易受雪凝冰冻、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八)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月底前):制定方案和自查自纠阶段。
(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切实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治理范围和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各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隐患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排除治理。对2008年“隐患治理年”中排查出来的隐患,特别是挂牌督办的重点隐患,要逐一整改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各有关部门“三项行动”细化实施方案要于4月25前报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