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受理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向受理点提供验钞机具,在受理点安装与本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
(三)负责受理点资金清算及交易差错处理,定期与受理点对帐,并对受理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理点按照规定开展POS终端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回执,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五章 安装ATM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ATM服务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安全条件具备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安装ATM服务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场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必须有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ATM机上方统一挂“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ATM机服务点”的标牌。
第六章 机构服务范围及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存款、取款、汇款和小额信贷,并由银行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自行授权;ATM服务范围可为取款或存款和取款;利用POS服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增设网点服务和安装ATM服务的变更终止按银监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时定点服务和利用POS服务的变更终止要在开办时的备案单位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租用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通信线路资费方面可在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