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保证有三名职工到场服务(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职工),服务的方式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群众需要,尽可能地提供时间灵活的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的车辆运送、人员登记及账务核对等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服务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回执,在室外明示服务时间,并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四章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是银行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OS终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可以为相关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要把特约商户纳入本机构信用管理范围,其有效的净资产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仅限于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取款对象仅限于当地农民、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本乡镇外出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取款对象持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均能通过POS终端办理取款和查询业务,支持银行跨行交易,每个POS商户受理点只能由一家银行布放一台POS机,切实防止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
(一)要有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
(二)要严格客户签字制度,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并明示银行投诉电话。
(三)建立取款日志,对取款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四)安装与银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对交易进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条 收单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点POS终端布放、维护及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