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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财务要单列科目、专项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市工业系统行业协会
  服务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申报类别

 

法人性质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审批机关

 

主管部门

 

成立时间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信用等级

 

奖励和补助项目主要内容

   

申请奖励和补助额(万元)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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