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行业协会应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财务要单列科目、专项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市工业系统行业协会
服务项目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申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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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性质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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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 主管部门
| | 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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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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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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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 银行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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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和补助项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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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和补助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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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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