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港澳援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各受援县是否成立了协调领导机构,是否落实人员及明确各自的职责;是否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衔接、横向联动的工作体系;是否落实港澳援助项目的要素保障,切实保证援建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建材、水、电、土地等供应;是否在征地拆迁、场地平整、进场道路等方面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是否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是否建立起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是否建立监测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监测统计资料。
4.援建工程的保障体系和措施落实情况。关注勘测设计是否规范,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建设质量问题,要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5.其他审计事项。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实名举报事项要进行筛选和分类汇总,凡应查事项均逐一查实。
(二)审计重点。港澳援助的所有恢复重建项目。援建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核算为年度审计的重点。
六、审计组织与实施
(一)统一领导。在州审计局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立港澳援建审计办公室,承担港澳援建审计的日常工作,保证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得到落实。受援县审计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县的港澳援建审计工作。
(二)统一方案。鉴于港澳援建项目资金审计的特殊性,港澳援建的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证审计的规范,由州审计局统一审计方案,规范审计步骤,使用标准的公证审计工作底稿,出具符合国际惯例的公证审计报告。
(三)实施期限。根据川港《合作安排》和川澳《合作协议》,港澳援建审计按3至5年的时间进行安排。
(四)具体组织方式。
1.州审计局根据所属县受援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县审计机关对本县港澳援建项目实施审计。
2.各相关县审计机关要按照审计工作执行方案,对港澳援建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使用港澳援建资金的工程、项目、单位,接受港澳恢复重建援助资金的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并出具年度公证审计报告。州审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相关县的港澳援建审计工作,汇总相关资料,并出具年度公证审计报告。
(五)审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