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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的批复
(渝府〔2009〕7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市政府原则同意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实施规划报告》(以下简称《规划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规划报告》中核定的新增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库周交通复建工程移民补偿投资(以下简称库周交通补偿投资)73203.97万元(1993年5月价,下同)。其中,万州区9190.33万元、涪陵区10095.81万元、巫山县6423.03万元、巫溪县299.15万元、奉节县6424.50万元、云阳县9811.75万元、开县7302.63万元、忠县6349.78万元、丰都县5867.27万元、石柱县2465.81万元、武隆县747.56万元、长寿区2423.30万元、渝北区1548.75万元、巴南区2456.99万元、江津区78.82万元,江北区、南岸区、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北碚区共计1718.49万元。

  二、库周交通补偿投资执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市负责,区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和“双包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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