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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九条 州财政局负责对全州恢复重建贷款贴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应当组织财政、审计、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对全州贴息资金的管理、拨付、发放进行检查,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办理贴息金额的50%。

  第二十条 借款人、经办银行和相关部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追回贴息资金、媒体曝光、追究领导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金川县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阿坝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申请表

借款人

全 称

 

借款人地 址

 

借 款

项 目

 

法 人

代 表

 

联系

电话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

 

合同利率

 

银行基准利率

 

贴息率

 

实际发生利息

 

贴息金额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发改

委意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工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州财政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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