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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对中小学校舍进行逐栋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具体组织工程实施,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按进度、按标准组织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档案。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建设施工程序和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

  五、工作进度

  (一)排查、鉴定:

  200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加固、改造。

  2009年:完成3年总量的30%;

  2010年:完成3年总量的60%;

  2011年:完成3年总量的10%,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六、资金安排和管理

  (一)资金安排。校舍安全工程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资金、市级资金和区县(自治县)资金共同组成。在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资金的基础上,中央和市级资金由市级统筹安排,区县(自治县)资金用于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配套。中央和市级资金重点支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中小学,并向农村中小学倾斜,区县(自治县)资金相应配套弥补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的不足。具体办法由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办学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二)资金管理。校舍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区县(自治县)负责。各区县(自治县)要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行为。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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