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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研究制订我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纳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地区也要建立建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省政府决定将将省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加强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抓好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地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加大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促进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财力较弱地区各项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意见》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各地可制订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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