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列人员可凭相应证件资料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失业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应届毕业生;
5、持《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
(二)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2年,到期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次1年。
(三)对从事微利项目(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的,由市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但展期不贴息。
三、关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并出具证明报区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凭《再就业优惠证》、灵活就业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的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代理社会保险事务服务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四、关于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一)就业困难群体的对象包括:
1、持《 再就业优惠证》 中的“4050”人员。即女40 周岁以上,男50 周岁以上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镇(街道)一级劳动保障事务机构负责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并出具证明。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一次以上免费的职业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四)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统一按1000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五、关于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各区县要确保在2006年完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落实区县一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政核拨经费。要整合就业服务资源,统一城乡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登记制度,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