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发展改革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监察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建设局、汕头市农业局、汕头市经贸局、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市国资委、汕头市国税局、汕头市地税局、汕头市工商局、汕头市统计局、汕头市编办、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总工会、汕头市妇联、共青团汕头市委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汕劳社[2006]4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各支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物价局、总工会、妇联、共青团:
现将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劳社[2006]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各地要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或转制需安置人员。即已按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
3、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除税收减免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凭证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三)《再就业优惠证》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对其可享受的扶持政策项目进行相应标注。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应在当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数据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并通报同级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
二、关于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