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7至8位是发放《手册》的街道(镇)代码,由各区县编制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第9至10位为发证年份代码;
4.第11至17位为顺序码,标注在同一辖区内当年发放《手册》的顺序号;
5、第18位为《手册》发放对象校验码,0代表本省劳动力,1代表外省劳动力,2代表本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9代表残疾人。
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程序
(一)初次失业登记
有就业意愿的城镇未就业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所属区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登记,领取《手册》。登记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小一寸彩照两张及以下材料:
1、初、高中毕业生未升学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或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证件;
4、退役运动员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5、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6、需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村(居)委会、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证明;
7、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至5类人员需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无业证明。
(二)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须查验求职者的《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凡是未持有效证件的,均须到所属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自劳动者工作之日起30天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属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录用备案。
⑴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⑵《手册》,没有《手册》的同时申报办理;
⑶从事国家规定须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从事特种作业的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与被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⑸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用人单位属初次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复印件,进行用人单位情况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