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疾病鉴定标准
1、恶性肿瘤
需具备以下三项:
1)已经确诊;
2)病理学或影像学及肿瘤标志物检验报告能支持诊断。
3)近期治疗的指征须有下列之一:①处于肿瘤切除术后5年内;②肿瘤切除术后5年以上或近一年内未作放、化疗等积极治疗的,须有最新影像学及肿瘤标志物或病理学报告证明有复发、转移的;③有严重的手术及放化疗并发症的。
须提供资料:病历;病理学或影像或肿瘤标志物检验报告等。
2、心脏病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心脏病病史;
2)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3)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等检查阳性。
须提供资料:病历、心电图、心脏彩超、胸片等检查报告单。
3、慢性肾功能衰竭
非透析治疗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
1)有明确的慢性肾病病史;
2)近三个月内连续2次检查,血清肌酐>177umol/L,尿素氮> 14.3mmol/L。
透析治疗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明确的慢性肾病病史;
2)肾功能衰竭必须透析治疗;
3)近三个月内连续2次检查,血清肌酐>422umol/L,尿素氮>20mmol/L。
须提供资料:病历、相关的检验报告单。
4、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有肾脏、肝脏或骨髓移植的病史。
须提供资料:肾脏等器官或骨髓移植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以及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等。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有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形成、多发性腔隙脑梗塞等病史;
2)患病后有明显的后遗症,确需治疗加快功能恢复;
3)CT或MRI检查阳性。
须提供资料:脑血管意外的相关病历资料,能够支持本疾病诊断的CT或MRI等检查报告单。
6、帕金森病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
1)有震颤、强直、运动减少、姿势维持障碍等体征(至少2项)2年以上;
2)排除其它病因,经确诊患有本疾病。
须提供资料:病历,CT或MRI等检验报告单。
7、精神分裂症或者情感性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
同时具备以下四项:
1)符合CCMD-3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