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后,对申报人申报的资料按要求整理后于双月的10日前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5、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逢双月的20日前组织医疗专家对参保人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的当月底至次月5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回执到原受理申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回《鉴定表》及有关资料。
二、复查办法
门诊特定病种病情鉴定实行复查制度。
(一)定期复查。患下列疾病的参保人自鉴定之月起,每三年必须重新复查一次,程序按上述鉴定办法进行。
1、恶性肿瘤;
2、心脏病;
3、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4、情感性精神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6、尿崩症。
(二)以下情形之一者,需重新鉴定。
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非透析治疗(非肾脏移植)改为透析治疗的,或者透析治疗改为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的;
2、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改为透析治疗的;
3、其他情形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病种及患者的治疗情况临时指定。
(三)免重新鉴定。患下列疾病的参保人,在按本办法鉴定通过后,不需要再进行鉴定,但被随机抽查复查者除外。
1、慢性肾功能衰竭;
2、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3、帕金森病;
4、精神分裂症;
5、血友病;
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糖尿病。
(四)随机抽查复查。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的所有参保人,进行随机抽查复查,复查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三、对有关病史资料的要求
1、有关病史资料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住院者需提供住院相关病历复印件或出院小结、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凡作为病种认定主要依据的病历及有关检查单据属复印件的,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印章。其中,从医院复印的资料,应当加盖医院专用印章;门诊病历复印件由受理申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
2、病历及相关检查单据等资料中的患者姓名必须与参保资料中的参保人姓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