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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汕劳社[2008]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汕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及标准

  为规范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汕府[2007] 17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鉴定办法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下称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必须经指定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体病种及鉴定标准见附件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办法分两步进行:
  (一)医疗机构初步鉴定。参保人需持相关病种的既往病史资料、有关检查及化验报告单或医疗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填写《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疾病鉴定表》(附件3、下称《鉴定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由相应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病情鉴定意见,并经医疗机构审核后加盖医疗鉴定专用章。
  常住异地参保人可在当地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鉴定(工作地点或居住地点在县城以下地方的,可到当地二级综合医疗机构申请鉴定),也可在我市指定的医疗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表》向办理参保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两个月组织医疗专家对申请门诊特定病种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进行审核认定。受理参保人申报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通过医疗机构初步鉴定的参保人将《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交给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逢双月的6日前,按隶属关系将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参保人的《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送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提交的《鉴定表》及有关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后,在《门诊病历》复印件上加盖审核专用章,将《门诊病历》原件退还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退还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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