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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9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增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汕市人[2008]93号)和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增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市人[2008]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从2008年1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960元;
  (二)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800元;
  (三)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640元;
  (四)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560元;
  (五)副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480元;
  (六)科员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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