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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劳社[2008]3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94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汕头市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操作规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汕头市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审批程序,根据《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并形成决议,可以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一)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或半停产6个月以上的;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的;
  (三)用人单位终止经营清产核资时,剩余财产不足按综合医疗保险的标准为离岗退养职工和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缴医疗保险费的。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经济条件许可,应当变更参保方式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参保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能变更。
  二、报批程序
  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并根据符合的申报条件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符合第(一)项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交其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前6个月的纳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2、符合第(二)项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交其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前6个月工资表;
  3、符合第(三)项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清产核资报告。
  三、审批程序及办事时限
  用人单位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对不符合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条件的,为其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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