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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范化管理意见和关于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行政许可审查制度。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一是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二是根据审批事项的繁简程度,对办事环节或程序依法进行量化。有关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对审查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查期限的规定办理。三是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其中,凡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立即办结;对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对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五是确保联合办理程序严密、科学、协调。其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进行审查的,下级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提交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供申请材料。六是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在法律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七)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审批前期工作。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取得施工许可的过程中,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中心负责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协调、督促、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组织建设项目协调会,做好项目业主(筹建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及专业技术服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服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事项窗口受理,并对建设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与督促;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筹建机构)组织审批申报材料;牵头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协调会;及时向项目业主(筹建机构)反馈本部门审批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一)开辟“绿色通道”。中心对符合环保等方面要求、缴齐费税、确保安全稳定、作出书面形式法律承诺的省、市重点项目,包括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哈大齐工业走廊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六个一百”建设项目全部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审图、联合踏查、同步审批,跟踪协调、快捷办理。

  (二)实行代办式服务。中心设立代办室,配备专职代办工作人员,对1000万美元以上、亿元人民币以上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无偿代办、跟踪服务。进一步完善代办服务功能,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送达审批结果等服务。在全市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机制健全的市、区、县(市)级代办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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