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公通〔2008〕135号)
各市、行署、县、系统公安局:
为全面系统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自1999年以来,省厅制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标准、办案主体、管辖范围、管辖主体、案件审核、案卷管理、法律文书、办案经费、结案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了大量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效打击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黑公通〔2008〕112号),分别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管辖范围做出了规定。为使上述规定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工作,确保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对提升公安消防机构震慑力,有效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安消防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对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支队负责人对消防科、大队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和指导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工作上的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刑事案件管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一认识,进一步全面落实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办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专、兼职火灾调查人员具体负责本级负责管辖的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工作,接受本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人员和主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法律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