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2009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和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承办部门要落实起草班子和负责人,在人力、物力上为立法工作提供各项保障,要按照立法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完成调研成果,在成果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技术,各项目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用语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计划涉及的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全年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对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协调,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注重立法成本与效益的统一。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综合研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法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附件: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8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 市规划局
|
2.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市建委
|
3.
|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 市农业局
|
4.
| 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
| 市公安局
|
5.
|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 市审计局
|
6.
|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 市滨海委
|
7.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
8.
|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 市农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