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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四、做好2009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和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承办部门要落实起草班子和负责人,在人力、物力上为立法工作提供各项保障,要按照立法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完成调研成果,在成果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技术,各项目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用语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计划涉及的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全年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对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协调,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注重立法成本与效益的统一。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综合研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法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附件: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8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

2.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市建委

3.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

4.

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

5.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市审计局

6.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市滨海委

7.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8.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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