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已于2009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9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第一阶段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推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计划的主要特点
(一)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今年立法计划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重点放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防范投融资风险、保持经济增长,关注民计民生,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城乡统筹和社会保障,促进节能减排与生态城市建设,继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等方面。
(二)突出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注重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组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管理创新。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实体与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体现重在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思路。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不仅考虑实践基础、立法条件和工作条件是否成熟,而且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论证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四)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或者阻碍"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意见。
三、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8件、预备提请审议10件、调研论证21件;制定政府规章18件、调研6件。主要安排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