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假牌、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道路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保障。负责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对现有公路的病、险路段进行改造。
第二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通信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信频率安全;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三)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农机部门职责:
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职责:
指导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收入挂钩。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危险废物的处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监管、应急监测和防护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