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人事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对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核前置条件依法审查,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负责制定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工作,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三)建设部门(含城管部门)负责市政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公园、民用燃气、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查。负责汽车客运站(场)安全监督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GPS系统,推动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辖内河水域运输企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