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3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保障煤炭供应的要求,我省绝大多数整合技改煤矿积极组织建设,并采取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过渡措施缓解电煤供求矛盾,对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缓慢,特别是少数业主假借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名义,重生产,轻整合技改,弄虚作假,在关闭煤矿内非法生产,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认真做好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县乡工作力度。各产煤县(市、区)、乡(镇)要立即成立加快推进煤矿整合技改建设进度和做好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乡领导小组),由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同级煤管、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督促辖区内整合技改煤矿加快建设进度,对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监管负直接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县、乡领导小组每月必须对本辖区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超层越界的,存在瓦斯突出、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的,转让和劳务承包的,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资格。乡领导小组组长每月至少一次深入井下,检查整合技改煤矿建设进度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并向县、乡领导小组上报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煤矿整合技改建设和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必须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组织实施,并将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按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
三、签订目标责任。各整合技改煤矿要于2009年4月15日前与乡领导小组签订建设进度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后由乡领导小组报县领导小组备案。各整合技改煤矿务必按省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工期要求编制施工进度表和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施工建设,只能提前,不得延后,整合技改煤矿凡是一个季度内未完成进度的,停止其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生产;半年内未完成进度的,取消其保留一套生产系统的资格。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于2009年4月30日前对责任书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