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施工安全生产监理报告
1、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情况及总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总包及专业分包公司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3、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专项安全措施费的情况;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订、评审和实施情况;
4、施工现场上月安全与文明施工状况;
5.、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堆放和装运是否符合《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
6、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施工安全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安监机构发出的安全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7、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当有新进场的专业承包公司或分包公司时,须报告现场管理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
三、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制度。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的形式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一)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二)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三)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机构的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核查和研究,适时调整监督重点。当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机构报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