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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6]7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面、及时地了解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目前,我省深圳、广州等市已陆续建立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并取得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和安全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定期将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附件1、附件2)。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和单位公章。

  当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规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附件3)。

  二、定期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每个月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别提交一次监理报告,每月上旬提交上月的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施工质量监理报告

  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抽检数量和检验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

  4、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格式详见省统表)的整改情况;质监机构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整改情况或停工令的执行情况;

  5、每项工程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管理机构组成名单及其联系电话。建设、施工、监理机构主要质量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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