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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公安局、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未建立安全防范电子巡更设施以及安防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的,一旦发生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八、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物业管理项目均须在车辆出入口建设值班岗亭以及阻车栏杆,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发证制度。有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尽量建设车辆出入电子管理系统。
  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之前,物业管理企业安防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准确记录车辆进入时间及牌号并向驾驶人员发放出入证之后方可准予进入,驾驶人员拒绝领取出入证的,安防人员应当拒绝车辆进入。
  车辆离开物业管理区域之前,驾驶人员应当交回出入证,物业管理企业安防人员应当准确记录车辆离开时间。驾驶人员未能出示出入证的,安防人员应当拒绝车辆离开。
  驾驶人员拒绝领取或者出示出入证欲驾驶车辆强行进入或者离开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安防人员应当予以解释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110报告,请求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企业未完成相关设施建设以及落实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发证制度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无论是否已经取得收费许可证,均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收取任何停车费用,一旦发生车辆失窃,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未完成相关设施建设以及落实车辆出入登记发证制度仍然收取停车费用的,驾驶人员可以向物价主管部门反映,物价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自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建(包括已经竣工但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分期建设但尚未完成全部建设工程的)住宅小区以及含有住宅的物业均须建设车辆出入电子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并经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未落实相关设施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备案。
  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建设局将是否落实人员车辆出入登记发证制度和电子巡更系统纳入物业管理现场量化考核,将是否获得综治或公安部门授予“安全小区”纳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条件。未落实车辆出入登记发证制度和电子巡更系统的,物业管理现场量化考核予以扣分,未获得综治或公安部门授予“安全小区”称号的,不予受理申报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办理资质定级、升级须经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区维稳综治部门加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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