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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项目的通知
(珠建建〔2006〕207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任务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任务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须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名称相一致,且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符合拟承接工程的要求。

  三、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四、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的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承接任务前须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

  五、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两种。已办理年度登记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持《外业施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证明》报名参加符合资质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未办理年度登记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在报名参加投标前,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投标证明》,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领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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