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端正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三)整改落实阶段(9-11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地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不能马上整改的,要提出整改计划,限时整改。
2、制定改进措施。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进行公布。
(四)巩固成果阶段(12月份)。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本局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省建设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局纪检组、监察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并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