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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受托银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筑工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经核实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发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托银行应在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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