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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工程危险源排查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对我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设备、设施等,包括如下内容: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7、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级安全监督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应根据承建工程施工范围和特点,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对危险源较大工程进行登记建档,填写《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登记表》,并在监督告知时报各级安全监督机构。
  四、施工单位应制定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台帐,明确具体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与工作职责,做好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施工方案、控制措施、检查、验收及应急处理工作。
  五、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编制,经单位施工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加盖单位印章;再报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审查同意,加盖项目总监执业资格专用章后,方可实施。
  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选定评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专家组的论证审查意见书应作为方案的附件。
  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修改后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库,并加强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严格审查专家资格,跟踪专家评审效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应取消参与评审的专家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
  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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