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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第五十九条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六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和已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相关规定,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帐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

  第六十一条 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提出的维修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所涉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报所在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十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另文制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第六十四条 国家和省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二)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八)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十)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十一)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十二)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十三)有本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禁止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七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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