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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第四十三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六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专用部分、部分共用部分、全体共用部分的用途;

  (三)违章搭建、改建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

  (四)损坏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排放各种污染物、恶臭物、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时间和规定标准的噪声;

  (七)未经许可设置营业摊点;

  (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九)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小区生活废旧弃物的清运、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管理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述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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