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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

  因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因企业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因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事项;

  (二)服务质量;

  (三)服务费用及收费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物业管理用房;

  (七)合同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将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卫生、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应当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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