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区域内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遵循以下原则: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
(二)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对零散建设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小区规模、社区建设、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管理维护责任等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在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1、处于同一街道或位置靠近的物业;
2、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
3、适宜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
4、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物业;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要与社区的设立范围基本一致,一般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6、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成立条件:
(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一个业主委员会;
(三)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四)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九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