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指在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户籍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二三产业,也未从事高效农业,无工资性收入的农村家庭);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女35-49周岁、男40-59周岁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8.进行失业登记,一年后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就业困难对象的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实后,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建立专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时,须到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优先招用就业困难对象。按照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管理范围,采取从已经在街道、社区进行公示且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推荐或公开面向社会招考的方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组织专场招聘洽谈会双向选择,在就业困难人员中择优录用;对一次性招聘人数较少的,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从就业困难对象信息库中,根据招聘条件按1:3的比例推荐,供用人单位选择。
(二)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对公益性岗位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上岗前培训,切实增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
(三)公益性岗位对从业人员有特殊素质要求,在就业困难对象中招用不能满足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扩大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或用工主体新增加公益性岗位的,应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新增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公益性岗位范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告。
(二)现有公益性岗位正在使用的退休人员,应即时办理解聘手续。
(三)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解聘,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予续聘,非本人原因不得拒绝续聘;不再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应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续聘。在合同期内,有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将情况如实上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