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地要对参加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并积极建设完善一至二个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部门要支持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将其优先纳入各类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范围。各高校要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进行见习。团省委建立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省中小企业局建立的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
(十三)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17号)规定免收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要对在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创办之日起,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费和水电费,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贷款规模可扩大到20万元,期限可放宽至2年,并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增加情况提供的第二次贷款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申请贷款、贷款担保等服务。团省委、省农村信用联社对获得县级以上团组织表彰的、有意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贷款额度为1-6万元的“青年创业信用卡”,并给予利息优惠,为其在农村创业提供扶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和实习实践,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十五)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和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的特点,设计、改造或引进社会各行业普遍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在每月的25日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鉴定合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技能鉴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及高校密切协作,在高校教学改革中,努力将专业课程教学内容与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主要内容相统一,将专业考试与职业技能鉴定相联系,使高校毕业生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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