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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管[2008]92号 2008年5月10日)


各市建委,试点县建设局: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已于2008年3月全面实施,为做好制度实施的衔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6月1日起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一、二级项目资质经理证书。
  二、对已经公告但尚未领取注册证书的一、二级注册建造师,企业或个人在工程建设投标或办理相关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可从中国建造师网和安徽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下载公告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核验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的依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正常执业。外省进皖企业或个人应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参加工程建设投标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同等效力。
  四、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可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原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执行。
  五、根据《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建市[2008]48号)第二十八条:“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由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规定,在我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出台前,为妥善解决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过渡问题,各地小型项目负责人可由企业在原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符合三级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担任。
  六、为保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连续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后,仍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管[2003]98号)中对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的要求,注册建造师应持有本人如实填写的《安徽省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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