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告
(兰政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兰州地区开征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
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是市政府动员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和稳定与人民生产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对于稳定市场物价,保证人民生产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决定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兰州市地税部门负责代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提价的,由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征收。现将有关代征事项通告如下:
一、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除外)按其年收费额的1%征收。由市财政部门代征。
(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价的,按提价年增加收入金额的3%-5%逐年征收。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
(三)宾馆、饭店、旅社和招待所,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按商品房销售价格总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从事装饰、装璜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六)从事物业经营的企业按其收费总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七)从事烟草批发的企业按其销售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八)从事电信运营的企业按其营业额的0.1%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九)餐饮业按营业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十)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网吧、卡拉OK厅、录像厅、游艺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等)按营业额的2%征收。发廊、洗浴、照像馆比照娱乐业执行。由地税部门代征。
(十一)从事其他服务(包括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的企业按服务收入总额的0.5%征收。由地税部门代征。
二、兰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范围: